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商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杨*某涉嫌的犯罪事实。
1.2020年3月,被告人杨*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办理的卡号为62284836284********的农行卡、卡号为62122627130********的工行卡(均绑定u盾、手机卡,下同),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路某某(另案处理)。后上述两套银行卡均被用于结算境外网络赌博赌资,其中,卡号为62284836284********的农行卡支付结算资金366205.98元,卡号为6...(本文书还有1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