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平县海*******(以下简称海御贸易公司)与被告河间市鹏*******(以下简称鹏凯渔具公司)、上海寻梦********(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饶平县海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御贸易公司)与被告河间市鹏凯渔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凯渔具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海御贸易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海御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凯渔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御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鹏凯渔具公司:
1.立即停止侵害海御贸易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海御”商标权的假冒伪劣产品;2.立即停止使用海御贸易公司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使用海御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赔偿海御贸易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万元(其...(本文书还有3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