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羚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原审被告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荆州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羚羊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概括为:
本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即涉案食品与(2021)鄂10民终205、206号民事判决中的有关食品系金羚羊公司委托生产的同系列产品,其包装及标签的设置标准一致,不属“食品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安全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形,原审法院判决金羚羊公司赔偿王*十倍购物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一,涉案食品系以“盒”为单位作为面向消费...(本文书还有1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