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菅鹏伟、王**,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返还原告购房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6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拆借市场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7月19日,原告和被告签订购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21平方米)出售给原告,单价850元/平方米**房价款合计124100元地下室单价560元/平方米,地下室价款合计11760元付款方法为:首次向甲方付款80000元,第二次向甲方付款50000元,余款待交钥匙时一次付清原告于合同签订...(本文书还有2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