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周**、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孟**,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王**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王**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工钱7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原告跟随几名农民工给二被告承接的淮北运河人家住宅楼工程提供...(本文书还有1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