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所有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31日,被告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拒不偿还。为此,原告特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辩称,一、原告提供所谓的“借条”,只是拼单理财的代转款收款临时证明,因更换而终止,不能再以它作为诉讼证据。从借条形式看是临时手写的,未约定利息,借款原因及违约责任不明。原、被告非亲非故,之所以出具案涉借条系其拼单出借的代转款收款临时证明。在借条出具第二天,双方就在七星营业部签署了文燊威公司正式的拼单出借...(本文书还有4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