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魏**、邵**、第三人刘*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被告魏**、邵**、第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不当得利260000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占有不当得利期间利息108108元(该利息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0年11月9日,共计9年为360360元,原告按利息的30%主张);本案诉讼、送达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二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本案第三人告知需借款260,000元,第三人告知原告并安排原告向二被告给付借款。原告...(本文书还有1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