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郑**在事故中受伤,其合法损失应当得到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核准其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54132.38元(49182.38元+4950元)。2、医疗器具3078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950元(50元×59天)。4、原告外购的力存乳清等营养品666元,属营养费项目,依法应当支持。5、交通费1180元(20元×59天),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62006.38元。
原告的损失应当在事故车辆所投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分项向原告支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由双方按责任划分承担。本案中“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郑**无责任”,另一名伤者郑**已明确表示交强险不用为其预留份额,且原告的损失总额62006.38元也未超过事故车辆所投保险的责任限额,故被告大地财险深圳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给原...(本文书还有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