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安阳分行)与被告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安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安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33798.02元及利息4572.73元、费*5314.52元,共计43685.27元。(利息、费*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6月3日;此后的利息、费*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8日,被告韩**原告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发卡后,被告开通信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但在透支消费后却没有依约...(本文书还有1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