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恒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中金泰富典当有限公司、第三人沈*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张克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辛永刚、李*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恒信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徐*,被告辽宁中金泰富典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三人沈*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沿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恒信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对第三人蒲兴禽业在沈*浙商盛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86%合伙份额的50%,即1000万元的财产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2、请求判令解除对上述财产份额的查封冻结措施,并终止执行;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辽宁中金泰富典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蒲兴禽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沈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对沈*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沈*浙商盛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进行拍卖,原告就执行标的财产份额的50%向沈河法院申请优先受偿权,法**...(本文书还有4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