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李*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信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作出(2018)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后赵**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9)津02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重新立案后,赵**申请追加李*为被告,后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赵**、李*均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李*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信昌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信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赵**、李*于2015年12月,受案外人王建(蔡**的亲戚)委托,为王建从信昌公司处借出人民币600000元,由赵**给打了借条,随即赵**将该款通过案外人谭剑峰转汇给王建,上述事实有谭剑峰及信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赵**的谈话录音等证据为证。本案曾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后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现再次...(本文书还有4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