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苟红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胥维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苟红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4年10月28日原、被告对建房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尚*原告建房款34000元,并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2015年7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被告保证还款日期还清欠款,逾期按原欠款日期开始计算欠款总额的利息,利息按贷款现行利率的4倍计算。并约定违约金按欠款总金额的30%计算。欠款到期后,被告不支付。现原告陈**将被告苟红琼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5000元、违约金7500元、律师费...(本文书还有1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