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胥维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人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2015年1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赊欠玻璃欠款23100元,被告出具欠条。并口头约定一个星期付清欠款,现欠款超过十二个月,被告推脱不还,造成原告索款无望。现原告肖**将被告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玻璃欠款231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欠条一份。拟证实被告欠原告...(本文书还有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