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扬丹系猪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华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公正审理(不服金额284356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第三十条规定,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六)销售未...(本文书还有4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