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沈*万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盈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告万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万盈公司返还原告张*购房首付款人民币202,904元及利息(以202,90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4月16日为人民币11,212.98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万盈公司赔偿原告张*因另购房屋涨价发生的差价损失人民币60,000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万盈公司赔偿原告张*因处理买房、退房事宜发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包括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本文书还有2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