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仇**、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邵阳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邵阳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仇**、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11月6日9时10分许,被告仇**驾驶被告李**所有的湘e******号中型普通客车,在邵东县两市镇街道办事处灵泉村地段,与原告张**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张**受伤。交警认定仇**负主要责任;湘e******号中型普通客车在邵阳人寿保险公司投了保险。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张**损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本文书还有2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