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样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其道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道公司)、罗*、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周*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粤0606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三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罗*、张*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粤06民辖终****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陈**,被告罗**被告其道公司、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本文书还有2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