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与上诉人徐某1、徐某2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二上诉人徐某1、徐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徐某1、徐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6年起袁*生活就更加困难,徐某1、徐某2应支付袁*赡养费、医疗费(非住院期间上诉人经常吃药的费用);袁*自2015年居无定所,靠租赁房屋居住生活**房屋租赁费未予支持,错误;徐某1、徐某2收入可观,有能力支付各种赡养费用,包括医疗费、租赁房屋费用。袁*另辩称,徐某1、徐某2二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人赡养**...(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