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施**立即向原告黄**返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算);2.被告施**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施**于2014年7月17日向原告黄**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黄**收执。截止至今,被告施**尚未返还上述借款。综上所述,原告黄**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施**未作答辩。
原告黄**向本院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本文书还有1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