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俊杰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俊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覃贵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俊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5000元;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7日,被告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同时立下借据,原告随即将250002
元现金借给被告。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不但不履行承诺,而且在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石**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本案相关证据。
原告覃俊杰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