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与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包**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佳苑四期11-3-**室房屋出售给原告,签约当日原告交付定金70000元,2015年4月15日原告支付购房款10000元,与定金70000元合并80000元构成购房款首付。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均遭被告无故推脱,且被告已于2015年6月将涉案房屋抵押给案外人并办理抵押权登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造成原告不能及时取得...(本文书还有1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