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豪迈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迈家具)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迈家具上诉请求:要求依法改判。理由: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本案诉讼时效届满期间;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王**起诉之时,豪迈家具已获得诉讼时效的抗辩权;3、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豪迈家具在原审时的诉讼主体不适格;4、请求二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责令王**提交以下证据:(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3份;(2)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报告原件3份;5、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依法改判;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王**负担。
王**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
王**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豪迈家具支付工程款6358588.29元及利息4022146.36元,暂计至2020年4月27日,以实际给付之日为准;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均由豪迈家具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8月24日,豪迈家具作为甲方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乙方的案外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本文书还有5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