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为与被告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1月20日止为197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邱**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本文书还有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