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张**因与被上诉人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丁**的诉讼请求孙**的上诉理由:一、丁**所持日期为2019年3月26日的借条涉及的20万元借款没有实际发生,孙**也没有收到过该20万元二、孙**2013年2月25日向丁**借款20万元已经郸城法院处理且执行完毕,由丁**出具的收条和结案证明为证三、孙**之所以向丁**再次出具借条,是因为张**欠孙**几百万未还,为了向张**要钱,就以向丁**借钱为由让张**担保,给张**制造还钱的压力...(本文书还有3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