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路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31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随其父在巴集乡赶集时,乘坐的三轮电动车因不明原因突然移动,与被告在路边经营的卖油条的热油锅相撞,被告及其家人见状并未及时求助,致使原告身体大面积烧伤,约2分钟后原告家人赶到才将其救出,后由120急救车送往郸城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入周*烧伤医院住院治疗170余天。我们认为被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从事高危行业不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救助致使危害结果扩大,拒绝赔偿。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及...(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