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施**,以及原审被告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住兆嘉公司)、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施**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施**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将未核实过原件的证据“收据”和未向上诉人送达过的(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3786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更作为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违反了证据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完全错误,施**未就案涉款项主张过权利,故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结合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恒盛公司诉南通三建及其三十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之一的南通三建三十一分公司负责人的施**收到诉讼材料,发现恒盛公司起诉时未将“收据”所涉款项予以扣减时,就应已知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对“收据”所载内容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即应开始计算。且在(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3786号民事判决中,南通三建...(本文书还有4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