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男,1978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苏仙区东巴象装饰豪装工厂店(以下简称苏仙区东巴象装饰店)、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0)湘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部分予以纠正;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3.改判苏仙区东巴象装饰店向李*支付赔偿款44436.9元,廖**对工程款、材料款89280元以及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廖**系苏仙区东巴象装饰店的实际经营者,应与苏仙区东巴象装饰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案涉合同均由郴州市东巴象装饰豪装工厂店与李*签订,郴州市东巴象装饰豪装工厂店为合同签约及履行主体,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案涉预定合同及施工合同均由郴州市东巴象装饰豪装工厂店加盖合同专用章,廖**作为经营者,虽未直接与上诉人签署合同,但是两家店存在经营混同。根据法律规定,廖**授权其员工在案涉合同上加盖郴州市东巴象装饰豪装工厂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以郴州市东巴象装饰豪装工厂店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且双方合同履行内容均系廖**出面洽谈和推进,郴州市东巴象装饰豪装工厂店应为签约和履行主体。...(本文书还有5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