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州市银钢食品商行与被告汝州建业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州市银钢食品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汝州建业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银钢食品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935.17元;2、判令被告退还押金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与被告协议供应益达、绿箭系列口香糖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元保证金后双方开始供货,截至2020年8月11日前,经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下欠货款22390.72元,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1月20日经结算下欠原告货款544.45元,原被告于2021年1月20日解除供货关系,原告撤回了向被告的所有供货,但被告对所欠货款22935.17元及保证金200...(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