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沧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84964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9日,案外人谭才翔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永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颐和文园前时,与由北向南掉头案外人郑*驾驶的车辆冀j×××××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发生后,案外人谭才翔弃车逃逸。案外人郑*驾驶的冀j×××××号车辆系原告所有,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4092...(本文书还有1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