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赵**与被告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17434.49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诉讼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赵**习本案死者之夫,原告赵**系本案死者之子,均属本案死者近亲属。2021年1月2日7时14分许,被告杜*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浮阳大道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侧,与由西向东快速横过道路的行人即本案死者张彦平发生碰撞造成张彦平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1月5日15时50分死亡。后经鉴定被告杜*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系属于机动车,经交警一大队认定该事故被告杜*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张彦平负次要责任。事故认定作出后,被告杜*提出复核,经复核后交通一大队作出第130903**********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文书还有3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