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阿克苏双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路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双龙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4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库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库劳人仲终字(2021)第****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原告自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在被告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20年12月,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为一年七个月...(本文书还有1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