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沈*、朱**、吴**、第三人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计珉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文展、周*霞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后又变更合议庭成员,由审理员计珉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琴、周*霞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周**,被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吴**,第三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沈*归还借款500万元和借期内利息37.42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朱**、吴**对上述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沈*、朱**、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他与沈*认识多年。沈*承包了江西省瑞昌市码头镇程家坳矿区采石场急需流动资金,他与沈*于2012年8月15日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沈*向他借款500万元,借期内的利息为355万元,利息为固定数额,双方对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归还方式进行了约定。朱**、吴**对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他按约于2012年8月16日向沈*电汇了300万元,于2013年10月16日又电汇了200万元。沈*在借期内向他支付了借期内利息317.58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沈*辩称:他与曹**签订《借款协议书》后,曹**未足额提供借款,双方关于固...(本文书还有6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