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案涉土地是栗园西组于1992年交由柯文祥暂时耕种,柯文祥便将其侄子柯**来照顾其生活,柯文祥离开栗园时将涉案荒地交回栗园,后村组于1995年将涉案荒地作为机动地给其承包,其一直耕种至今,其是涉案荒地的合法使用人,一、二审支持柯**要求返还荒地的请求错误;柯**提交的户口本,显示柯**于2008年8月5日从盘古乡栗园马庄迁至栗园西组的,原审认定柯**于1992年承包栗园西组的一亩荒地错误;柯**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不真实的,柯**即使承包...(本文书还有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