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一、撤销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系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不适用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表见代理的适用前提为代理人有无权代理行为。但是在本案中,案***小区建设工程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部是承包人为了履行某一具体的建设施工合同,便于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直接管理而组建的特定工程的临时性的管理团队,而上诉人的身份正是鸿业公司李*社区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1.5条的...(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