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托*********、精河县力*******等精河县西*********、中国农业*********、新疆金投**********、张**、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在本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精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精河支行)与精河县力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达公司)、精河县托里二牧场棉业有公司(以下简称二牧场公司)、精河县西域阳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阳光公司)、张**、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公司)以申请执行人农发行精河支行将以上判决书中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了金投公司为由,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据金投公司的《资产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发行精河支行已将债权转让给金投公司,金投公司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新27执****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变更金投资产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异议人二牧场公司、力达公司、西域阳光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同年10月26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二牧场公司、力达公司、西域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王**、申请执行人农发行精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常*、申请执行人金投资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执行人张**、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牧场公司、力达公司、西域阳光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博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7执****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二牧场公司、力达公司、西域阳光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农发行精河支行、金投资产公司,被执行人张...(本文书还有5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