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与被告张*、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追加张*2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第三人张*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50800元;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农民工,被告系装修工程承包人,原告为被告务工,在务工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的劳务经双方认可,被告欠原告工资款75800元,后被告张*支付原告工资25000元,剩余工资经原告多次追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拒绝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张*辩称,一、张*不是适格的被告,原...(本文书还有3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