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龚**、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01万及利息;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有业务关系。自2011年起,原告与长沙亚宇实业有限公司合作,由该公司帮助原告在中联重科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增加订单并负责回款,原告支付咨询费,双方于2012年5月15日补签了《咨询服务协议》。2012年5月5日,双方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将合同期限约定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后经协商,原告与刘*、长沙亚宇实业有限公司三方于2013年11月1日又签订了《咨询服务协...(本文书还有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