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简称洛阳轴研所)与被告王**、龚**、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轴研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吴**,被告王**、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轴研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301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利息为270900元;以45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数额为1710152.74元);2、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简称中联重科公司)建立供货关系,自2011年起,原告与长沙亚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长沙亚宇公司)合作,约定长沙亚宇公司帮助原告在中联重科公司增加订单并负责回款,原告支付咨询费。2012年5月5日双方签订了《咨询...(本文书还有3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