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归还原告董*借款本金42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算至2021年2月25日利息为16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蒋**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初,原告董*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蒋**,认识后不久,被告就以做贸易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后又以需要资金发工资,支付房贷,最后一次是以拼多多开店需要资金,先后向原告借款4笔共计42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承诺在2020年6月还清,但至今分文未付,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外,被告没有按照承诺还款,理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应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本文书还有1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