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购房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小区**栋**单元**室商品房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出售给原告。该房屋面积86平方米、户型两室一厅,总房款322,500.00元。原告分别于2011年8月10日向被告缴纳定金6,000.00元;首付款96,500.00元;于2012年5月9日缴纳购房款70,000.00元,总计缴纳购房款172,500.00元。原告按双方购房协议书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并将房屋装修入住。但是被告却违反了协议书第三条第2、3、7款等协议书规定,至今未按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手续,严重影响了原告行使用益物权。原告在诉讼前经调查核实,被告在出售该商品房屋时根本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而且依据现有的房屋质量、基础设施等都不具备入住的条件,更不可能验收交房。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等情况下,却依然将...(本文书还有4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