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诉被告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第三人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6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的委托代理人王**、李**,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诉称:2013年8月13日,被告张*驾驶桂a×××××号小型客车与原告丈夫张**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及坐在电动车上的原告邱*和女儿张*严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负事故全部责任,邱*无责任。因被告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原告受伤,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驾驶的桂a×××××号小型客车已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张*赔偿原告医疗费12314.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护理费23440元、误工费58683.33元、鉴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46610元、营养费...(本文书还有5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