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建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9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甲,现上初中。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长期不和,2010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考虑到小孩的成长,2010年11月15日又办理复婚手续,但复婚后被告不思悔改,原告不得已长期外出务工,夫妻感情裂痕不断加深。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本文书还有1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