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号。
胡**、胡**因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市住宅公司)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房屋拆迁裁决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2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胡**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没能查清,二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判决书中的内容与其要维持的涉案穗国房拆裁字(2012)第4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内容有矛盾的地方。被拆迁人从未放弃原址回迁,一、二审判决书中的补偿金额与拆迁裁决书中的金额不符。一、二审法院违反程序...(本文书还有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