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迪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格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青01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张**原审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迪格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迪格公司从2017年开始在张**设立的湟源天利源汽车配件门市部维修车辆,至2019年1月28日结算时,尚欠42860元维修费。张**提交的《扎倒公路zdlm-2标合同段路面附属工程结算单》及其附件《计算单》,能够印证迪格公司欠付维修款的事实。至于《扎倒公路zdlm-2标合同段路面附属工程结算单》中注明的(1)、(2)条,仅仅是迪格公司内部结算的要求,且根据名称可知针对的是路面附属工程的结算要求,张**维修车辆费用结算时迪格公司套用了其...(本文书还有3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