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襄垣县金海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东辉新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辉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孙**,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闫*、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金海公司起诉称:金海公司从2009年开始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襄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煤销襄垣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按照山西煤销襄垣公司要求将煤送至东辉公司。2014年1月6日山西煤销襄垣公司将其对东辉公司享有的7251763元债权转让给金海公司,并书面通知东辉公司。东辉公司后以承兑方式向金海公司支付2000000元,以车牌号为晋a******、晋a******两辆汽车折价800000元抵顶给金海公司,剩余欠款4451763元一直未支付。金海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1.东辉公司向金海公司支付欠款4451763元,逾期付款利息200000元,共计46517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东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山西煤销襄垣公司作为买受人(购方)与金海公司作为出卖人(销方)签订若干《煤炭销...(本文书还有4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