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郊区安信建筑架料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与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火电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张**,上诉人江西火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0日原告安信公司(甲方)与被告江西火电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周*材料出租合同》,合同约定:周*材料日租金:钢管0.02元/米/天、扣件0.015元/套/天、顶丝0.3元/支/天、钢架板(3m)0.28元/块/天;赔偿价格:钢管25元/米,十字扣件7元/套,转向接头扣件8元/套,顶丝100元/支、钢架板(2m)150元/块,钢架板(3m)180元/块,钢模板150元/平米,v型卡1.8元/支。数量以乙方在甲方库房验收签收确认的发货单为准。租赁时间:在租用不到一个月时,按一个月计算;一个月以上,按实际天数结算;租期从乙方提货之日起到材料交回甲方库房并经甲方验收后的实际天数计算。以日历天数计算租金(公*、节假日概不扣除租金)。租赁费结算:按日计算,甲方凭乙方签收...(本文书还有4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