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原市金源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金源宝利公司)诉被告山西晋汇南白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汇南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源宝利公司委托代理人罗*、雷*,晋汇南白公司委托代理人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源宝利公司起诉称:2012年3月7日至2012年9月5日期间,借款方山西新钢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联公司)分多次向金源宝利公司借款,并签订《会员互助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金源宝利公司按照《合作协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新钢联公司未能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4月20日,金源宝利公司、晋汇南白公司以及借款方新钢联公司三方,针对上述合同借款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新钢联公司将其...(本文书还有2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