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北京东陶*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陶*司)、被告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东陶*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团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东陶*司支付我1996年8月1日至2002年7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00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000元、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3日加班工资差额20000元;2.东陶*司、团兴公司共同支付我2002年8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0000元事实和理由:潘**于1996年8月入职东陶*司,从事品质管理工作,1996年8月1日至2002年7月31日、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3日期间与东陶*司存在劳动关系2002年8月1日至...(本文书还有1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