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桃园煤矿于1999年2月5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开采原煤,经营期限为从1999年2月5日至2009年11月30日,公司类型为集体企业,注册资本为111万元,股东为前李家山村委会(投资比例为35%)、小返乡大梁村委会(现后沟村委会,投资比例为13.5045%)、前李家山村委会(投资比例为51.4955%)。2003年6月20日,三村村委会签订联营协议,决定追加注册资本,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野鸡庄村委会投资比例变更为38.5%、大梁村民委员会投资比例变更为15.3%、前李家山村委会投资比例变更为46.2%,但未变更工商登记,三村委会对此投资比例均认可。
2004年5月20日,野鸡庄村委会、前李家山村委会、大梁村委会(甲方)与张**、杨**(乙方)签订一份《接续和调整原小返乡桃园煤矿抵押承包合同的合同》,约定“由张**、杨**接续承包经营小返乡桃园煤矿,本煤矿面积0.96平方千米,井上井下生产设备和附属设施齐全,能正常运转(详见附表)。乙方每年向甲方上交费用65万元。甲方拥有桃园煤矿全部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乙方拥有桃园煤矿的经营权和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并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擅自处置现有固定资产。接续经营期为五年,从2004年5月20日至2009年5月20日。”2006年7月24日,张**等三人以桃园煤矿(郭**)名义通过工商银行转账交付煤炭资源价款1968.035万元。
2007年2月15日,甲乙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乙方长期经营桃园煤矿,直至煤矿资源采掘枯竭或相关部门明令关闭为止。乙方每年向甲方上交费用65万元,甲方拥有原桃园煤矿设备房屋的所有权,乙方拥有桃园煤矿的产权、经营权,并确保原设...(本文书还有64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