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省长治市东宇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张**,法定代表人郑**,被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根据2005年5月1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2005年6月刊登于《山西日报》上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联合催收公告》,依法受让了中国工商银行长治市分行对东宇公司等123户企业的债权资产(包括贷款产生的主债权及相应的从权利)。2007年10月9日,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将其拥有对东宇公司等123户企业的整体债权及46户企业非信贷资产全部转让给傅*香,并于同年11月26日在《山西经济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联合催收公告》。2013年5月25日,傅*香将其从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购买的对东宇公司的债权资产包括本金580万元,利息431.72万元全部转让给朱**,并于2013年12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实书面通知东宇公司。朱**受让债权后对东宇公司进行催收,但东宇公司一直未予履行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依法受让中国工商银行长治市分行对...(本文书还有5525字未显示)